關于礦山生態修復的這些疑問,自然資源部給出回復
來源: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之聲
編制礦山三合一方案需要具備什么資質?
Q:
你好,地勘單位編制礦山三合一方案(開發利用方案、土地復墾及環境恢復治理方案)需要具備什么資質?對編寫資質要求有沒有文件規定?
A:
您好!目前尚未實行三合一方案,目前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應分別編制,均無資質要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回復時間:2019-09-11
有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中土地分類標準問題的咨詢
Q:
目前在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中,收集的圖件為二調變更調查圖件,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是采用GB/T 210-2017標準(該地方第三次國土調查正在進行中),還是原有標準?謝謝!
A:
您好!應當采用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原有GB/T 21010-2007標準已廢止。(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回復時間:2019-09-11
有關礦山生態修復立法的政策咨詢
Q:
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你們好!我是湖北省《黃石市礦山生態修復條例》地方立法項目的主持人,在草案的擬定過程中,對自然資源部相關政策文件的理解產生了不同的意見,誠望貴司予以指導:
一、有關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的問題 根據《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項目組第一種意見認為,基于多規合一的要求,有關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規劃統一納入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即包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內容,無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專項規劃;第二種意見認為,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作為總體規劃,仍然保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專項規劃。目前,項目組采納了第一種意見,未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專項規劃問題作出規定。
二、有關可視范圍的界定問題 根據《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 國土資發〔2016〕63號),3.科學規劃。根據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和責任劃分情況,統籌考慮“新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以自然保護區、重要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的周邊和重要交通干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范圍“三區兩線”及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為重點,全面編制國家、省和市、縣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明確保護與治理任務和工作進度,統籌部署,分步實施,確保工作目標實現。在地方立法中,需要對重要交通干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范圍予以界定。第一種意見認為,下列礦山應當劃入礦山生態修復的重點治理區:(三)重要湖泊和河流兩側水岸線至第一層山脊線或者平原區1公里范圍內的礦山;(四)鐵路、國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線兩側至第一層山脊線或者平原區2公里范圍內的礦山。第二種意見認為,其他省市對可視范圍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生態廊道建設的意見》(2018)規定,省級生態廊道建設范圍為長江岸線湖南段、“一湖四水”干流及其一級支流兩側水岸線至第一層山脊線或平原區2公里之間的可建區域,國道、高速公路、鐵路(含高鐵)兩側至第一層山脊線或平原區1公里范圍的可建區域。目前,項目組采納了第一種意見。
三、有關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的統一管理問題 項目組擬定了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將專項資金用于地質環境調查與監測以及包括礦山生態修復在內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下列資金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統一管理:(一)使用政府財政資金進行礦山生態修復的項目所產生的土石料收益;(二)礦業權出讓和礦業權占用費中地方凈收益的50%;(三)使用政府財政資金進行礦山生態修復的項目、工礦廢棄地復墾所產生的建設用地掛鉤指標交易收益等;(四)按規定不予退還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五)其他應當納入統一管理的資金。這種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納入統一管理,是否可行?
四、有關廢棄礦山土石料處置問題 項目組擬定了第三十一條【土石料處置】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所產生的土石料,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處置,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管理,所獲得的收益納入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一種意見認為,目前自然資源部的相關文件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應當作一般性的規定。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明確是否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以及明確對廢棄礦山進行治理的項目施工單位的利益分配機制,增加其積極性,同時,也有利于廢棄礦山的資金籌措。目前,項目組采納了第一種意見。
五、有關治理原則的問題 項目組擬定了第三條【治理原則】 礦山生態修復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系統修復、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統一規劃、分類施策、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其中,對是否規定“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產生了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在條例中規定,理由:(1)《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2019年)等多份文件,對此都有規定。(2)“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體現了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節約要求,不是所有礦山生態環境問題都需要人工修復。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當在條例中規定,理由:(1)湖北省黃石市作為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開采產生了大量的生態環境問題(尤其是歷史遺留等廢棄礦山),對此,不宜一刀切,仍然應當以人工修復為主;(2)“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主要是針對自然恢復周期較短的自然資源,例如,森林和水等自然資源,而不是自然恢復周期較長的礦山生態環境問題。目前,項目組采納了第一種意見。以上問題是起草《黃石市礦山生態修復條例》中出現的部分問題,為提高立法質量,避免立法通過后與自然資源部的政策要求發生沖突,請給予政策指導。
A:
您好!一、地方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應包括礦山生態修復的內容,是否單獨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規劃由地方根據當地情況自行決定。二、可視范圍的界定由地方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并無統一標準。三、是否設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以及專項資金的來源,應由地方自主確定。四、礦山生態修復涉及的殘余資源開發問題,應依據《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政策文件確定。對于當前沒有明確規定的,宜作一般性規定,待有關政策明確后再做修改。五、“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是生態保護修復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礦山生態修復應當按照“保證安全、恢復生態、兼顧景觀”的先后次序,根據礦山實際情況確定修復方案。對于影響安全的地質災害等問題,應當采取人工措施;對于不具備自然恢復條件的,應當采取人工引導措施;對于具備自然恢復條件的,可以采用自然恢復的方式。(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回復時間:2019-09-11
咨詢關于已經繳納的土地復墾費用退還問題
Q:
按照最新修訂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以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采礦權人不需另行繳存土地復墾費用,按照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即可。請問,對于采礦權人已經繳納的土地復墾費用,是否應當退還至企業帳戶,由企業自主使用?
A:
您好!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復墾費用預存采用土地復墾義務人、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銀行三方簽訂監管協議的管理方式。按照新修訂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采礦生產項目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統一納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賬戶應解除賬戶監管協議。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在貫徹落實《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文件中明確。(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回復時間:2019-09-1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哪個版本是最新的?
Q:
您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哪個版本是最新的、有效的。我發現該規定有44號令和64號令兩個版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等文件現在還是以44號令為依據。
A:
您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0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3次修正。
具體請參閱《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此件已公開發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回復時間:2019-08-29
礦山土地復墾協議簽訂問題的咨詢
Q:
您好,礦山企業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評審后,土地復墾協議的簽訂是否需要將一期20%的土地復墾費存入指定銀行帳戶后,方可簽訂三方監管協議?;蚴侵灰髽I明確開工時間,在不繳納一期復墾費的情況下,即可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并按協議要求進行分期繳納即可。如企業未按協議履行,且未開工生產,應如何進行處理?
A:
您好!近期,礦山企業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管理方式已進行了修訂。根據2019年7月《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對《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進行的修訂,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采礦生產項目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統一納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進行管理”。請參閱《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具體請咨詢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回復時間:2019-08-29
礦山治理修復需要發改部門立項或核準備案嗎?
Q:
我是一名基層自然資源部門工作人員,需咨詢露天礦山治理修復中的有關問題,回復為盼!對于歷史遺留礦山環境治理修復,動用財政資金或社會資金治理,需要進行施工招標。我們已經編制了《露天礦山綜合治理規劃》、《一礦一策治理方案》,請問:在項目設計前,是否要先到發改部門立項或核準備案嗎?
A:
您好!各地政府出資類及非政府出資類項目審批管理方式不同,請咨詢當地發展改革或有關部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回復時間:2019-08-27
非煤礦山露天礦山已取得采礦權,是否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
Q:
非煤礦山已取得采礦權,如果開采,除按照規定繳納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以外,還應繳納什么基金或保證金,是否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礦山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了,是否只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就可?是否也取消了土地復墾保證金?如果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應該怎樣繳納和基金管理?咨詢學習一下。
A:
您好!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已將“采礦生產項目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統一納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進行管理”修改為《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以采礦權人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統籌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即可,不需另行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具體請咨詢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回復時間:2019-08-20
咨詢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與老方案的重疊問題
Q:
我企業因法人身體原因2010年度至2019年度一直停產,采礦權證一直辦理延續。2014年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單獨編制的兩個方案),方案服務年限為25年。目前為止已有5年,這期間一直停產,也未進行土地復墾工作。按要求,2014年一次性繳納了25年的復墾費用。2019年施行了《礦山地質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合并編報制度。新的合并方案服務年限從2019年至2026年,我感覺服務年限有重疊,請問以前按25年繳納的復墾費是否與新方案疊加計算,還是按新方案的金額重新繳納復墾基金。
A:
你好!2017年《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施行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合并編報制度。企業原來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仍然有效,除《通知》中規定應重編、修編的情況外,不用重新編制“二合一”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應符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及其附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指南》有關要求。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應符合《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具體請咨詢負責預存管理的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請參閱上述文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回復時間:2019-08-07
九大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有下載地址嗎?
Q:
自然資源部發布九大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下載鏈接在哪里?你們的網站上只有報審稿的下載鏈接,沒有正式版,請提供下載鏈接。
A:
您好!《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9項行業標準已于2018年6月22日發布,于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標準文本由地質出版社負責印刷銷售,詳情可咨詢地質出版社(010-66554649 66554646)。(科技發展司)
回復時間: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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