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越界開采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21-05-06 來源:中國礦業報 作者:楊慧娟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
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向G省自然資源廳提交《采礦權申請登記書》,申請其持有的鋅銀鉛銻錫銅礦《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探礦權轉采礦權。2014年4月,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取得《采礦許可證》,礦山名稱為“某縣某村礦區鋅銀鉛銻錫銅礦”,開采礦種為鋅、銀、鉛、錫、銻、銅,開采方式為“地下開采”,有效期為“2014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6日”。
2019年11月
G省自然資源廳作出《關于對某縣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越界開采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的工作方案》,要求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發生冒頂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進行調查處理,并明確了越界開采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工作步驟等。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G省自然資源廳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相關人員分別就礦區開采范圍、開采情況等進行了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余份。其中,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副總經理分別承認存在越界采礦情況。2019年12月,G省自然資源廳先后作出《關于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重大事故涉嫌越界采礦案線索核查情況的初步報告》和《自然資源立案呈批表》,同意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涉嫌越界采礦案立案查處,并發出《接受調查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2020年1月,某縣發展和改革局向G省自然資源廳上報《某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部分原礦石的銷售價格的復函》。同年3月,G省自然資源廳作出《關于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非法開采鉛鋅銻錫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的結論》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審理表》,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非法開采鉛鋅銻錫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總價值貳仟伍佰捌拾玖萬零伍佰元整,并同意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一是沒收越界采礦違法所得人民幣2488.53萬元;二是并處罰款人民幣746.56萬元;三是沒收越界采出原礦石量1827.6噸;四是吊銷采礦許可證。隨后,G省自然資源廳作出《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審理表》,同意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隨后,G省自然資源廳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告知擬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2020年4月,G省自然資源廳向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作出1號處罰決定書。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書并向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1號處罰決定書。
處理結果:
針對本案焦點問題,筆者認為,依據《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以及《關于印發〈G省自然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相關規定,G省自然資源廳對屬于其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行政區域內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查處的法定職責。本案中,對于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在B礦業投資有限公司銅坑礦區越界開采的行為,屬于G省自然資源廳查處的職權范圍,G省自然資源廳進行了調查處理。
依據《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以及《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十二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第三十二條,《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6號)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一是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在B礦業投資有限公司銅坑礦礦區進行越界開采的行為,G省自然資源廳經調查核實和現場勘驗,并詢問了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副總經理等相關工作人員,均承認存在越界采礦事實。同時,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出,鋅銀鉛銻錫銅礦礦區與B礦業投資有限公司銅坑礦礦區是獨立的2個礦區,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屬于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違法采礦的行為。綜上,G省自然資源廳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越界開采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勘驗詢問,職責履行充分,能夠證明該公司存在越界開采行為,據此作出的1號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證據確鑿。
依據《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6號)第二十三條、《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G省自然資源廳負有出具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結論的法定職責。本案中,某縣發展和改革局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的原礦石市場銷售價格進行評估認定,該公司非法開采的礦產品采用市場價值標準認定的客觀價格為550元/噸。同時,針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在銅坑礦礦區進行越界開采的行為,G省自然資源廳經委托某市地質勘察設計院出具《鑒定報告》,該公司越界采出鋅鉛銻錫礦原礦石共計47073.6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2589.05萬元。G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的《調查報告》表明,該公司越界采出原礦石合計47073.6噸,其中外運銷售45246噸,尚未銷售1827.6噸;申請人越界采礦違法所得為2488.53萬元。據此,G省自然資源廳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越界開采行為進行了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和非法開采礦產品價值認定,事實清楚、內容適當。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和《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6號)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G省自然資源廳于2019年12月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予以立案,并向該公司發出《接受調查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于2020年2月對案件進行延期審理,隨后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于2020年4月作出1號處罰決定書并當面送達。綜上所述,G省自然資源廳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越界開采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處罰告知、聽證告知、送達等程序,保障了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程序合法。
綜上,G省自然資源廳對A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礦產資源越界開采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復議機關維持了1號處罰決定書。
(作者單位: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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